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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谁来担责?

日期:2023-12-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彭鸿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校园安全事关每一名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学校、家长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谁来承担?我们一起看看,仙桃市人民法院怎样依法审理这类案件。

2023年3月18日,7岁的张某在学校宿舍就寝时,突然从宿舍高低床摔下导致下颌受伤。学校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并通知其父母。后张某父母与学校就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将承保该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1.学校是否应对张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宿舍高低床上摔伤,导致下颌受伤身体受损。学校虽提交了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文件等相关证据,但仅能证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并不能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根据现场勘查,该高低床存在安全栏杆过矮等问题。从张某受伤的医疗检测报告来看,张某摔倒时下颌正是因为碰到床边尖角突出的部位,导致下颌严重受损。如果学校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隐患,可以避免此次事故发生。因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有效预防或制止张某从宿舍高低床上摔伤这一事实中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故学校应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民事案件中,谁主张权利就归谁举证。

为什么在本案中,却将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到了该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有效预防或制止张某从宿舍高低床上摔伤这一事实中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故学校应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张某已满8周岁,那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张某已满8周岁,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时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该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如其不能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4.第三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学校向第三人保险公司投保的校方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如因校方存在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中,由于学校在校舍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或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的过失行为,与张某从高低床上摔下有因果关系。学校对张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学校已向第三人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第三人能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足额赔偿张某的损失,故该学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仙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第三人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对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赔偿义务。

温馨提示

学校等教育机构要重视学生的日常安全,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旦有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后,学校应当场采取必要、可行的救助措施,及时将受伤的学生送医治疗,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告知事故大致情况及伤害后果,配合后续处理。学生的监护人应叮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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