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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校园纠纷怎么办?

日期:2024-02-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遇到校园纠纷怎么办?调解案例带您了解《民法典》相关条文

在校园生活中,孩子们偶尔会遇到嬉戏打闹时受伤、放学路上不慎跌倒等突发情况,涉及到家长与家长、家长与校方之间追责赔偿问题。对于学校和家长来说,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十分必要。

今天,通过两个调解案例,带您了解《民法典》相关条文~

01

课间嬉戏受伤 调解平息风波

某日课间,小学二年级的金同学在游戏时意外受伤,诊断结果为鼻子右侧骨折及错位,后进行手术治疗。

金同学的父母与学校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向武昌区白沙洲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受理此案后,武昌白沙洲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走访调查。

校方表示:案件发生的时候,当班老师带领孩子们在操场做课间游戏。金某被后面跑过来的同学撞到,当班老师立即拨打了医院电话,将金同学送往治疗。

但金同学的父母对校方的说辞表示质疑,要求校方提供监控佐证。校方负责人解释,金同学的父母提出看监控时,离案发已超过一个月,监控已被覆盖,该要求无法满足。

充分了解案情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首先,调解员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校方需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到本案中,金同学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生活受到伤害,校方应举证证明尽到管理、教育义务。但能作为直接证据的监控却无法查看,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的代课老师和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学等,证言效力又较低。因此,校方未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同样,金同学父母不应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金同学的受伤是他人故意伤害的情况下,传播相关谣言。

调解员劝说家长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事情发生后,代课老师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通知家长事件经过,多次去医院看望慰问,积极协助向保险公司理赔等,尽到了校方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责任。

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校方与金同学的家长充分协商后,共同决定:除保险公司已理赔的部分外,校方承担金同学剩余全部医药费用;校方另补偿慰问金数千元;金同学及其家长不再就该争议向校方主张其他赔偿权利。

02

放学摔伤引争议 人民调解促和谐

某日放学时,李同学下楼时与走在前方的容同学发生碰撞,容同学不慎摔倒在地,左上前牙外伤破损。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送往医院就诊并召集在场同学了解情况,记录事情经过,告知双方家长。

李同学家长了解情况后,承诺会对受伤同学负责,但需要见相关费用凭证,实报实销。容同学的家长则希望能一次性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争执不下,校方建议向武昌区中华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与容同学的父母一起前往学校,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发生经过与班主任描述完全相符。李同学应对容同学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李同学系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赔偿的法律规定和调解经验认为,容同学家长目前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容同学家长同意将赔偿金额下调至原来的三分之一,但李同学家长坚持要看到医院收据再进行赔偿,调解陷入僵局。后组织三次调解,仍沟通无果。

事故发生近一个月后,中华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了社区律师及法官共同参与调解。

陈述中,容同学家长认为,事发后学校方为了推卸责任,否认监控事实,将容同学无辜受伤事件,扭曲说成是学生游戏,导致责任方家长不向受害方家长道歉及赔偿。

调解员本着实事求是、互相互谅原则进行普之以法、晓之以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补充责任。依据事实,学校在日常的安全教育中已强调了课间应文明休息、注意安全,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班主任及时送往就医,厘清案件经过,并积极配合,承诺不让无辜学生受伤,已尽到了其应有的责任。

调解员向李同学的家长解释,容同学左上前牙外伤破损,后续治疗费用还不能确定,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支出费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除已发生的医药费、营养费外,容同学的家长还可主张后续治疗费,李同学的家长要求按照医院收据赔偿不合理。

针对李同学的家长认为赔偿金额过高的问题,调解员依据现行换种植一颗牙的标准,劝说容同学家长降低赔偿金额。同时,与班主任协商,请求学校方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慰问金。

在调解员及社区律师的耐心劝导下,历经四小时,三方终于接受了调解方案,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李同学的家长当场支付x千元赔偿费用;学校慰问费用待法院制作司法确认书生效后支付;容同学及其父母不再就该纠纷向李同学及其父母和校方主张任何权利。

法治课堂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两百零一条对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形,作出了基本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丨武昌区司法局

编辑丨李曼雨 郭潇文 王浩 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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