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具体包括:教师行为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伤害事故,学校行为伤害事故,课堂教学伤害事故,课间活动伤害事故,教学设施伤害事故,校舍建筑伤害事故,食品安全伤害事故,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校园特殊侵权事故,校外人员致害事故,其他校园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学生体训受伤,谁买单?小明按照刘老师要求使用弹簧跳板进行急行跳训练,连续两次出现动作错误,但刘老师并未进行动作示范。在此之前,小明也告知刘老师自己从未使用过跳板。第三跳时小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某中学所有并管理的建筑物窗户掉落致原告杨某受伤,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该中学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认定核算,共计14.5万余元。
吴凯诉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本案中,原告露露参加舞蹈班培训时未满七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不承担侵权责任。露露提供的培训视频、就诊资料能够证明其伤情与接受舞蹈培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舞蹈机构应当承担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值新学期开学季“神兽”归笼,重回校园的小朋友们的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强调素质教育和提高课堂互动性的当下,从幼儿园的小游戏,到小学的手工制作,再到中学的集体活动,如果操作不当、监管不到位,可能会带来人身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被告某小学的教师在上课期间未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以致温某、吴某、池某在玩闹时造成温某受到人身损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确定,温某对其受到的伤害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吴某监护人吴某某、张某和被告某小学对温某的合法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池某监护人池某某、刘某对温某的合法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扣除已赔偿的金额。为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未成年人之间因打篮球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对于许某在篮球运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风险应由许某自行承担。在原告许某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陈某对其受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学生校内踢球受伤责任分担问题浅析在学校已经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阻止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学校对损害发生没有管理、保护上的过错,就不能由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初二学生,对足球运动的危险有足够的认知及处理能力,双方在体育课时间的足球场上进行足球比赛,既未超出足球运动的安全活动范围也在体育课的合理时间内,学校在时间、空间上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损害发生没有管理、保护上的过错,故学校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小学生自习课中嬉戏导致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张某与李某在自习课上打闹嬉戏,张某用力不当导致李某摔倒受伤但并非故意,李某在与同学玩闹时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学校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李某送至医院,但未在自习课上安排老师跟堂看护,对于学生之间的危险动作没有及时制止,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且本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瞬发性,故学校只需承担较为次要的管理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甲学校承担20%的责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50%责任,由于张某尚未成年,故该部分赔偿责任由张某的父母承担。
推搡同学摔断门牙 家长被判承担责任推搡同学导致对方门牙摔断,两名小学生的家长为此闹上法庭。9月8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推人者小伟(化名)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小博(化名)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