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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搡同学摔断门牙 家长被判承担责任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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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搡同学摔断门牙 家长被判承担责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孙翠燕,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推搡同学导致对方门牙摔断,两名小学生的家长为此闹上法庭。9月8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推人者小伟(化名)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小博(化名)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

小博与小伟均系六年级学生,双方为同学关系。一天下午班级老师整队放学时,小博和小伟排在队伍的后面,当队伍行至教学楼一楼教室门口时,小伟突然推了小博一下,导致小博摔倒,在场同学并未及时报告带课老师。小博父亲接到小博后发现其两颗门牙受伤,随即电话联系班主任,班主任知晓情况后,立即通知了小伟的父母。

次日,小博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上第1、2牙外伤牙折断,花去医疗费213.1元。事发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伟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是正当防卫,仅愿意承担一半责任,另一半责任由小博与学校共同承担。为此,其提供了一段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当天下午17时29分16秒时,在教学楼的三楼过道内,学生排队放学,在队伍的中后部,小伟被推出了队伍,其归队后和其他同学一起下楼。而后小博家长也提供了一段视频,显示当天17时30分24秒时,在教学楼的一楼过道内,学生陆续小跑步,小伟从后面推了一把小博,小博往前一趴跌倒在地。

庭审中,案涉小学提供了学校每月的会议记录、班级记载情况以及班主任老师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旨在证明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到位。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从监控视频上可以看到,事故发生之时学生队伍正到了一楼,学生自然分道而行,小博和小伟都在向前小跑,小博跑在小伟的前面,而此时双方并未有追逐打闹的行为,小伟推了小博致小博跌倒,故小伟系实际侵权人,其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学校方提供证据以及小博、小伟的陈述,可以认定案涉学校对孩子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无论是日常管理,还是安全教育,都没有失职行为,且学校在得知此事后,迅速与小伟的父母取得联系,并多次组织双方父母协调,因此案涉小学在本起事故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小伟方提出其是正当防卫的抗辩意见,正当防卫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案涉事故发生时,小博并未对小伟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小伟一方对此提出的异议,相应的抗辩理由及依据均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小伟系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个人财产,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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