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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暑期班擅自外出受伤谁来担责?

日期:2022-12-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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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暑期班擅自外出受伤谁来担责?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黄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假期里“神兽”在家无人看管是很多双职工家庭面临的难题,暑期的托管机构就成为不少家长的选择,南通通州的小张家就是这样。谁料,刚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孩子就出了意外。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托管中心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21年暑假,因为十岁的孩子一人在家无人照看,小张母亲就将小张送到一家托管中心上暑期班。想着孩子不仅可以好好完成假期作业,自己也不用担心孩子无人看管,小张母亲觉得这个暑假终于可以安心上班了。可事与愿违,刚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小张就意外受伤了。

当天中午,小张趁老师不注意私自离开托管中心,到附近的小卖部买东西,结果回来的路上不小心摔倒,当场磕坏四颗牙齿。经鉴定,小张的四颗牙齿损伤均需行固定义齿修复,且每 12年需更换一次。双方为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张母亲便一纸诉状将托管中心告上了法庭,认为小张摔倒是因为托管中心照看不周所致,要求托管中心赔偿小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

庭审中,托管中心认为小张摔倒受伤是其自己违反规定外出造成,虽然托管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小张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母亲将小张送到托管中心接受暑期作业辅导,双方形成委托管理关系,托管中心除应履行好对小张的作业辅导义务外,还对小张的人身安全负有看顾之责。但托管中心却疏于管理,致小张擅自离开托管中心并摔倒受伤,其应对小张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时小张已年满十周岁,为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危险事物应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其擅自离开托管中心,在雨天的湿滑路面行走时未能小心谨慎、注意观察路况,以致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托管中心的责任。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认定由托管中心对小张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托管中心赔偿小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000元。

判决后,小张母亲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托管中心已将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后作出“托管中心对小张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另20%的损失由小张自负”的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小张的合法权益,亦维护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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