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 >> 诉讼案例 >> 人身损害纠纷

学生体训受伤,谁买单?

日期:2023-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体训受伤,谁买单?

作者:综合办公室

基本案情

小明是某学校高一学生,因参加校运会获奖,被选中代表学校参加县运会,后由该校刘老师对其进行体育集训。

小明按照刘老师要求使用弹簧跳板进行急行跳训练,连续两次出现动作错误,但刘老师并未进行动作示范。在此之前,小明也告知刘老师自己从未使用过跳板。第三跳时小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发生纠纷,小明将该校诉至秀山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全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小明是为了代表学校参加县运动会进行体育训练而受伤,所以学校对此类训练应当负有管理义务。小明参加训练时,刘老师应知使用跳板起跳风险必定大于常规起跳,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安全,故该校存在未尽到安全教育职责的过错,承担90%责任,支付小明父母11万余元。

而体育竞技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小明作为高中生,对训练应有所了解,自身对其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承担10%责任。

法官寄语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秀山县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