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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性质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义务教育作为一项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其他教育制度和教育工作的属性。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

(一)强制性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义务教育是法律保证实教育活动。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予以保证。对不履行义务教育的行为,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性执行。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对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否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又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个人或组织,由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这些法定的强制性措施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

(二)普及性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所谓普及性是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所谓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就学费用。《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这说明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免收学费。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的义务教育还不能达到完全免收各种杂费的水平。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来说,只免收学费,一部分杂费还要自己来承担。

(四)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也称义务教育的国民性,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它表现在义务教育属于一种政府行为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家实行九制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这些措施表明,义务教育是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的事,不再是个人或家庭的私事,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义务教育的这种国家性,保证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

(五)基础性

基础性也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所谓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四有”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义务教育作为依法强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一定年限教育的制度,一般都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或包括基础教育制度。公民接受一定的基础教育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必要途径,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还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其根本的目的是使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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