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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证书及学位的规定

日期:2022-11-08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1.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3.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4.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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