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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买了私教课,健身房却频繁换教练,课能退吗
    日期:2023-04-25 点击:81次

    买了私教课,健身房却频繁换教练,课能退吗因健身私教服务具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所以在合同出现僵局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官建议消费者与健身房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对合同解除或提前退卡情形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双方此后产生争议,退款标准难以确定。

  • 幼儿在园摔骨折,谁担责?
    日期:2023-04-20 点击:121次

    幼儿在园摔骨折,谁担责?在幼儿园,摔伤却成了“争议点”。与同伴争执、运动、玩闹……孩子意外受伤的场景有很多,轻微的伤痛,幼儿园通常能够及时解决,但当遇到伤害较重时,还可能引起一场法律纠纷。

  • 学生体训受伤,谁买单?
    日期:2023-04-20 点击:79次

    学生体训受伤,谁买单?小明按照刘老师要求使用弹簧跳板进行急行跳训练,连续两次出现动作错误,但刘老师并未进行动作示范。在此之前,小明也告知刘老师自己从未使用过跳板。第三跳时小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 教室窗户掉落砸伤学生,谁担责?
    日期:2023-04-20 点击:83次

    被告某中学所有并管理的建筑物窗户掉落致原告杨某受伤,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该中学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认定核算,共计14.5万余元。

  • 吴凯诉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
    日期:2023-04-18 点击:80次

    吴凯诉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 民办学校负责人面临的刑事合规风险
    日期:2023-04-11 点击:255次

    民办学校负责人面临的刑事合规风险无论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办理注册登记之前,依法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如果民办学校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招生并收取费用,进行经营性办学活动,相关负责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

  • 警惕校外培训“合同陷阱”
    日期:2023-04-11 点击:127次

    面向未成年人的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涉诉的教育培训机构,在合同上大做“文章”,签订“霸王免责条款”、机构之间相互“转包合同”甚至出现“阴阳合同”……不仅未成年人没有获得优质教育资源,家长维权也费时费力。

  • 7岁女童学舞险瘫痪 培训机构担责赔25万
    日期:2023-04-06 点击:311次

    本案中,原告露露参加舞蹈班培训时未满七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不承担侵权责任。露露提供的培训视频、就诊资料能够证明其伤情与接受舞蹈培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舞蹈机构应当承担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教辅材料“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
    日期:2023-04-02 点击:143次

    《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情形的认定应当遵循五个构成要件:即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其中,营利与否并非其目的要件;引用的方式因作品体裁有所不同,且关键看引用部分占被控作品的比重;“指明作者姓名”包括能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作品作者信息的相关方式;“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会因引用而对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同时,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作出适当引用成立与否的认定。

  • 吴某某与某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案
    日期:2023-04-02 点击:128次

    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签订的《研究生引进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某某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享受了安家补助费用等政策优惠,亦应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吴某某在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书面申请辞职,违反了《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约定的人才引进费用是基于吴某某在该医院工作10年的奖励性酬劳,吴某某已经在梁平区某医院工作两年零九个月,梁平区某医院获得了吴某某在相应期间内的服务,梁平区某医院引进吴某某的目的已部分实现,其要求吴某某全额退还人才引进费用显失公平,费用应当进行分摊。对于违约金,亦应相应予以调减。遂判决吴某某返还人才引进费(安家费)2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250元。一审判决后,吴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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