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民办教育办学亟待依法规范
    日期:2023-02-20 点击:91次

    民办教育办学亟待依法规范无论是民办教育还是公办教育,在申请创办时,基本条件是一样的,审批时应当坚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关于民办教育,必须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从占地面积、校舍面积、教室实验室面积、宿舍面积、师资数量和质量、学生规模、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对申请者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资质审查。凡是不符合创办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杜绝“皮包学校”“空壳学校”。

  • 3岁儿童活动课上摔倒磕破眼角,谁应担责?
    日期:2023-02-20 点击:105次

    正值新学期开学季“神兽”归笼,重回校园的小朋友们的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强调素质教育和提高课堂互动性的当下,从幼儿园的小游戏,到小学的手工制作,再到中学的集体活动,如果操作不当、监管不到位,可能会带来人身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 勿信“花钱包过”,谨防驾考骗局
    日期:2023-02-20 点击:87次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陈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风险与对策
    日期:2023-02-19 点击:544次

    民办教育集团监管责任不清、监管手段有限、执法力量薄弱,以营利为目标的违规操作空置学校法人财产权、低估社会公共资产,跨界跨地域肆意扩张、政企校利益捆绑引发系列经营风险,集团公司化穿透管理侵蚀成员学校办学自主权,上市民办教育集团通过结构性合约违规关联交易或抽逃资金,股权融资可能引发野蛮人收购、非营利性学校收益外流,违规拆借挪用成员学校经费、投资非教育产业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国际资本投资民办教育集团、创办系列国际学校等可能损害国家教育主权。

  • 变更举办者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23-02-15 点击:182次

    当事人以其系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效力
    日期:2023-02-15 点击:139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 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
    日期:2023-02-15 点击:244次

    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其约定转让的标的显非仅仅是蓝天托儿所的办学许可证等证件,同时还包括生源、师资、市场声誉和口碑等无形资产,虽然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较高,其中固然有办学许可证的市场稀缺性的因素,但该价格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无论转让价格高低,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法院不宜进行干预,更不应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 民办学校转让纠纷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02-15 点击:187次

    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名为“资产转让”实为“出资转让”,即实际上是一种出资转让法律关系,而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学校的转让行为没有造成学校资产的减少和流失,亦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权益造成损害,保证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持了学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学校转让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日期:2023-02-15 点击:120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担任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是学校举办者,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担任,变更学校负责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也并非当然等同于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 某民政局与陈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127次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