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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公安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日期:2022-11-04 点击:82次

    公安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体罚学生行为系职务行为,属惩戒过度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行政处分。

  • 学生课间嬉戏打闹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2022-11-03 点击:287次

    学生课间嬉戏打闹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为同班同学,值青春年少,课间休息时适度嬉戏娱乐,本无可厚非,但在教室内嬉戏打闹,造成了严重后果,且被告刘某已年满15周岁,对危险行为应已具备一定的辩知和控制能力,其在与原告张某搂抱嬉戏的过程中,在原告张某身体悬空的情况下,将原告张某突然摔出致其触地受伤,对造成原告张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 孩子在学校出了事,究竟是谁的责任
    日期:2022-10-24 点击:117次

    孩子在学校出了事,究竟是谁的责任某学校组织运动会,在进行铅球比赛的项目时,小刚投掷铅球意外偏离,砸中了在场边观看的小明,导致其受伤治疗近一个月。小明妈妈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学校、小刚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对小明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刚及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 校方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学校而非侵权学生
    日期:2022-09-28 点击:302次

    校方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学校而非侵权学生本案祁县第三中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是校方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学校,也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是应由侵权人学生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所附加的无过失限额仅针对意外事故的损害后果,不属于本案适用范围。故,闫某1等主张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与本案校方责任险险种性质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保财公司应否按校方责任比例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09-28 点击:149次

    保财公司应否按校方责任比例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敖汉支公司上诉主张应按校方责任比例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依据双方校方责任险的约定,人保财险敖汉支公司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校园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给付保险金,故赵某1在保险期内的在校期间人身受到伤害,人保财险敖汉支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赵某1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一审法院对本案侵权责任比例的划分,并不影响人保财险敖汉支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中学生体育课打篮球受伤法院判学校承担60%的责任
    日期:2022-09-26 点击:420次

    中学生体育课打篮球受伤法院判学校承担60%的责任事故发生在上体育课期间,没有体育老师指导、管理学生进行体育锻炼,被上诉人德惠市第二十四中学未尽到管理等教育职责,正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才导致学生在活动时产生混乱的现象,发生校园事故,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民办学校董事会决议可以申请撤销吗
    日期:2022-09-10 点击:119次

    民办学校董事会决议可以申请撤销吗本案中,被告淄博商贸培训学校系民办学校,其性质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故该学校不属于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主体。虽然该学校成立了董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举办者签署了董事会章程,董事会章程的相关约定类似于公司的经营运作模式,但相关法律并未设定民办学校的内部纠纷可适用公司法,故邹勇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行使诉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教育局作出的举办者变更许可能否撤销
    日期:2022-09-10 点击:163次

    教育局作出的举办者变更许可能否撤销本案例中,华联学校登记的举办者为史继甫,但提交的举办者申请材料中举办者的签名却非其本人所签,而是史继良冒用了其签名,且没有证据证明史继甫对此事知情。因此,法院认为华联学校所提交的举办者变更申请事实上并非是举办者本人提出,并非是举办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举办者变更申请的主体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

  • 民办学校注销后,学校债务应由谁承担
    日期:2022-09-10 点击:440次

    民办学校注销后,学校债务应由谁承担薛某与学校之间系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清楚,学校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但学校系经行政部门决定予以撤销,原非企业法人消灭,该校已无法对薛某承担还款责任,应由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学校章程,该校系个人投资办学,投资人为:张某、王某夫妻两人。故该张某、王某两人为学校的清算责任人。张某、王某在学校未经清算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学校现无法进行清算,其应承担学校的债务清偿责任。判决张某、王某向薛某支付连带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 自然人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存在的风险及应对
    日期:2022-09-10 点击:176次

    自然人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存在的风险及应对对于自然人出资举办学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从上述规定可知,个人出资举办学校要以自身财产,甚至家庭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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