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日期:2022-07-31 点击:271次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加强亲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 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
    日期:2022-07-31 点击:227次

    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

  • 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
    日期:2022-07-31 点击:112次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 瀛东律师解析教育培训纠纷案例
    日期:2022-07-21 点击:246次

    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在签署教育培训合同时,即应设置与退课相关的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预先在教育培训合同中设置损失的计算方式条款,作为将来违约金计算的依据,从而促使用户谨慎作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

  •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
    日期:2022-06-25 点击:140次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日期:2022-05-27 点击:87次

    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起案例,有的系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不依法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不核实询问相关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侵害;有的系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教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压案不报、私下组织“调解”,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系私营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导致未成年人持续遭到侵害无人保护;有的系医务人员接诊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不报告,幸有院内护士及妇联同志主动报告,才使被害幼童获得及时保护;还有的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不具有抚养能力的限制责任能力人独自养育子女不报告,最终导致幼童因不当喂养行为窒息死亡。上述案例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

  • 民办学校财产纠纷裁判规则
    日期:2022-04-30 点击:537次

    民办学校财产纠纷裁判规则《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第3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 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及出资份额依法不能继承
    日期:2022-04-30 点击:305次

    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资格),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范畴。出资人(举办者)的继承人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不能继承,但对因该出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

  • 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及其处理
    日期:2022-04-30 点击:397次

    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的根源在于对民办学校的性质认识不同。事实上,民办学校既可以表现为非营利性,也可以表现为营利性,两者皆可从事具有公益色彩的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在处理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时,应明确界定民办学校是否具有营利性特征,从而判断其剩余财产是否应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 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范畴
    日期:2022-04-28 点击:112次

    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范畴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6条、第37条是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及其资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当事人申请法院向案外人调查取证,调取的内容系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相关在案书证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证人证言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而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故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