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教育纠纷相关案例。
九旬老太“借房”给重孙上学,孙子却称赠与不归还,法院怎么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虽是无偿合同,但此种无偿往往基于受赠人对赠与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照料的付出,尤其是涉及房屋等经济价值较大且对赠与人具有生活保障作用的不动产,财产所有权人更会基于一定的目的作出赠与决定。综合该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沈奶奶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
篮球馆内摔倒受伤,责任判定谁之过体育运动是有一定风险性的娱乐活动,运动场馆的经营者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自愿参与运动的每个人亦应尽到谨慎义务,积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规避运动伤害。
未成年人的校外补课费能否作为教育费主张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母亲张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就原告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并自觉履行。因原告认可被告支付了抚养费2000元,该部分应予以扣除,故被告仍需给付原告抚养费5200元。被告辩称张某抚养原告期间被告给付抚养费8000余元,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张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使得被害人朱某遭受损失,在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朱某第一时间及时报案,这才挽回了一部分的损失,其中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建立了中介合同,当中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委托关系,判令违约方返还相应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后作出“托管中心对小张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另20%的损失由小张自负”的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小张的合法权益,亦维护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在培训学校无法继续办学后,其应积极主动地与家长们协商剩余课时费用退还事宜,而非避而不见或强制家长将孩子转到第三方学校就学。该案的判决对面临类似问题的经营者和家长们具有教育和指导意义。
私人教练离职 健身房是否退费作为健身者签订建设服务合同后,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私教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易强制履行。原告不满意健身房更换教练,对方不能强制执行,且双方合同陷入僵局后,相关的服务内容一直未开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私教已离职,致使健身者已不能实现私人教练健身的合同目的,故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社区举办“亲子运动会” 爸爸受伤谁该担责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如今基层社区组织群众性活动日益丰富,这有利于密切邻里关系,增进居民间感情,对此应当予以鼓励。同时,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的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考虑周全,确保参加者的人身安全。作为参与者,则应当结合自己的身体条件量力而为,注意自我保护,避免受伤。双方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窗台热水杯打翻烫伤人 同学担责赔偿课桌上主要摆放学习用品,且书籍较多,摆放水杯易导致水杯倾倒造成书籍受潮,甚至人员烫伤,故学校专门在教室最后一排设立桌子集中摆放水杯,对水杯进行统一管理。窗台并非摆放水杯的合适位置,被告并没有将装有热水的杯子放在专门的桌子上,而是放在窗台,不慎将热水杯弄翻,造成原告烫伤,对此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长在校外培训班外摔伤 谁该担责培训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一起涉及校外培训机构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孩子看护人员受伤的典型案例,虽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但案件所反映出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却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幸亏受伤的不是孩子,幸亏受伤的外婆受伤并不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