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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学生挥动圆规戳伤同学眼睛,法院判决:年满十岁,学校不担责任

日期:2022-11-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六年级学生挥动圆规戳伤同学眼睛,法院判决:年满十岁,学校不担责任

基本案情

小周和小蔡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两人前后相邻而坐,小周坐在小蔡的前面。

一天上午上第三节课前,两人前后而坐聊天谈笑。打预备铃时,小周回头,小蔡恰巧挥动圆规,圆规不慎戳伤小周的右眼。小周受伤后,班主任老师当即将其送往医院。随后小周前往长沙的医院进行治疗。

经鉴定,小周右眼角膜穿透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已行人工晶体植入术,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周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而小蔡是导致小周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于是将小蔡和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小周与小蔡的聊天谈笑是在友好交流的环境中进行,双方并未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小周在与小蔡聊天时,小蔡手中即握有圆规并在使用,在打上课预备铃时,小周回头,挥动的圆规不慎戳伤小周的右眼。二人均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戏嬉戏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小蔡手持圆规挥动,圆规系尖锐教学用具,小蔡应当预见持圆规对人挥动存在危险性,现造成小周受伤的后果,其应当对小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小周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事故是瞬间发生在两名学生之间,并非大规模的群体性行为,且两名学生在此之前均是正常交流,无其他对立情绪,彼此之间也是感情要好的朋友,对此不能要求学校对无法提前预知的突发事件提前进行干预。

学校提交了其日常安全教育的相关证据,且从现今教育机构对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日常进行相关的管理及教育符合一般教育机构的常规教育理念。

事故发生后,班主任及时将小周送往医院并通知双方家长,使小周得到了及时救治,已尽到事后妥善处置的义务。综上,小周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小周、小蔡的民事行为能力、各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认定小蔡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周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小周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校园内因课间嬉闹导致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家长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和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尽到管理和教育职责。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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