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理论观点与普法常识,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专门学校入学评估的“八重考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具体分为依申请入学和依职权要求入学,但都必须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法律为专门学校入学评估设置了基础性评估内容,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然而,仅以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来进行评估还欠缺科学考量,不仅影响了对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必要性的判断,也导致后续专门教育矫治欠缺针对性、有效性。
学生在学校之外的相关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结果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生在学校之外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校教育管理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无论是在成本还是针对性方面都有很多优势,但现实中很多纠纷仍然会选择法律诉讼,这是由于当前非诉讼机制在制度规定、责任主体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裁决的便利和公平性。为此,非诉讼机制建设中既要强化公平正义意识的渗透,也要完善纠纷解决的制度规定,为纠纷双方提供更多解决途径的同时,规范纠纷解决,另外还要建立独立自主的纠纷解决机构,确保纠纷解决的公平性。
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高等教育学费的情况处理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表现。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可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其在能力范围内分担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衣食住行是每个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说起“住”,房子就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儿。因为供需关系的不平衡、不对称,这些年一些地区的房价一直在上涨,在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兜里有钱也“一房难求”的怪象。而一旦把房子与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挂上钩,也就是说前面加上一个“学区”的限定词,那就更是炙手可热、奇货可居了。学区房好是好,但因学区房买卖“踩雷”引发纠纷的,也不在少数。
从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性骚扰受害者可以请求民事赔偿的对象有两个,一是施害行为人,二是受害者所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向行为人请求赔偿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向相关教育机构请求赔偿有一定限制条件:首先,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次,受害者是于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最后,有证据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教育机构尽到相应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对于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遭受第三人性骚扰等类似侵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此种情况下,不对受害者成年与否进行区别。
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如何让法治副校长做到有“名”更有“实”,将司法保护更好地融入学校保护,携手各方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艳阳天?本期“成长对话”特别邀请了法学专家、学校工作人员和检察官各抒己见,力求凝聚共识,努力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走深走实。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建议收容教养是以刑法为主要依据建立起来的一项司法保护教育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挽救,是一种非惩罚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而现有立法过于空泛,停留在原则性层面,使得实务中的收容教养制度主要面临法律、程序、执行三方面的困境,严重阻碍了其发展。应当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明确收容教养的对象、年限,建立科学的程序,完善现有的执行方式,使该制度更适应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