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理论观点与普法常识,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律师参与高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操作指引律师在接到高校法律工作机构需要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将案件按性质、紧急情况、来源进行分类处理。可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其中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督办、限期答复,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列为优先处理级别。
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家长遇到家庭教育难题,可以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服务热线等求助,也可以关注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我认为应从两个维度、四个方面来解决,两个维度即一是制度和观念的维度,二是校内和校外的维度。四个方面具体如下:制度方面,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等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发挥监管部门监督职能,从而让校外培训的治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现实中“私人家教”进行校外学科类培训,往往采取“一对一”“住家”等形式,采用“高端家政”“家庭管家”等名义,极具隐蔽性、分散性、多变性,很难辨别认定。具体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等方面都很难界定。
近来,社交平台信息中存在大量这种“高端家教”信息,但在中介平台上却很少发现。对此有可能是中介平台本身虚假宣传,也有可能是自行编辑了年轻、高学历保姆简历信息进行虚假宣传。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孙超律师认为,以“家政阿姨”的名义从事学科性课外辅导,名为“家政”,实为“家教”。这种行为的实质为:将校外学科类培训由“地上”转入“地下”,换个“马甲”逃避监管,规避责任。
2017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表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的营利性机构如何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现有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设立新非营利法人,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登记。新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后,按照审批办学范围开展学科培训,同时应依法履行好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侵权纠纷中的适用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将自甘风险规则法律化,并将规则适用范围明确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主要适用于体育侵权纠纷等案件。笔者尝试通过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全国法院审理的涉及自甘风险规则的体育侵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系统梳理此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并就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提出建议。
在校读书子女是否都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在校就读的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三:1.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年龄满18周岁仍然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就读的;3.成年子女已经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