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教育纠纷相关案例。
小学生自习课中嬉戏导致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张某与李某在自习课上打闹嬉戏,张某用力不当导致李某摔倒受伤但并非故意,李某在与同学玩闹时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学校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将李某送至医院,但未在自习课上安排老师跟堂看护,对于学生之间的危险动作没有及时制止,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且本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瞬发性,故学校只需承担较为次要的管理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甲学校承担20%的责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50%责任,由于张某尚未成年,故该部分赔偿责任由张某的父母承担。
因“双减”政策导致学员和校外培训机构之间不能按照培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培训活动,继续履行原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履行不能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有权请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推搡同学摔断门牙 家长被判承担责任推搡同学导致对方门牙摔断,两名小学生的家长为此闹上法庭。9月8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推人者小伟(化名)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小博(化名)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
九旬老太“借房”给重孙上学,孙子却称赠与不归还,法院怎么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虽是无偿合同,但此种无偿往往基于受赠人对赠与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照料的付出,尤其是涉及房屋等经济价值较大且对赠与人具有生活保障作用的不动产,财产所有权人更会基于一定的目的作出赠与决定。综合该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沈奶奶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
篮球馆内摔倒受伤,责任判定谁之过体育运动是有一定风险性的娱乐活动,运动场馆的经营者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自愿参与运动的每个人亦应尽到谨慎义务,积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规避运动伤害。
未成年人的校外补课费能否作为教育费主张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母亲张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就原告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并自觉履行。因原告认可被告支付了抚养费2000元,该部分应予以扣除,故被告仍需给付原告抚养费5200元。被告辩称张某抚养原告期间被告给付抚养费8000余元,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张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使得被害人朱某遭受损失,在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朱某第一时间及时报案,这才挽回了一部分的损失,其中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建立了中介合同,当中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委托关系,判令违约方返还相应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后作出“托管中心对小张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另20%的损失由小张自负”的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小张的合法权益,亦维护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在培训学校无法继续办学后,其应积极主动地与家长们协商剩余课时费用退还事宜,而非避而不见或强制家长将孩子转到第三方学校就学。该案的判决对面临类似问题的经营者和家长们具有教育和指导意义。
私人教练离职 健身房是否退费作为健身者签订建设服务合同后,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健身环节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相比于其他服务合同,私教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易强制履行。原告不满意健身房更换教练,对方不能强制执行,且双方合同陷入僵局后,相关的服务内容一直未开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私教已离职,致使健身者已不能实现私人教练健身的合同目的,故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