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理论观点与普法常识,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学生惩戒的行政法规制学生的惩戒分为事实上的惩戒、法纪上的惩戒和学业上的惩戒。由于惩戒对学生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必须加以制约。首先确立比例原则从宏观上保障惩戒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正当程序制约惩戒过程的恣意性,最后通过申诉与诉讼方式排除惩戒的违法性。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惩戒程序、申诉范围、复议方式、惩戒的可诉性等诸多方面存在缺漏,有待修正。
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现状与规制实践中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学校突发事件发生的事例仍然大量存在,这与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不完善有着相当的联系。基于此,通过对我国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现实困境的分析,“对症下药”,以期建构能够回应现实需要的学校突发事件问责理论,实现对学校突发事件问责制的有效规制,进而为其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
教育强国建设中基础教育的挑战、问题和路径选择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内容,更是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战略全局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要求,加快建设教育强国需要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面对以上大背景,我们需要进一步阐述教育强国建设中基础教育面临的挑战,这些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成因,解决这些问题的总体思路,以及根据总体思路可以有哪些针对性的对策举措和建议。
学前教育安全问题如何保障?幼儿园是幼儿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老师本应扮演照顾和正面引导的角色,如果使用暴力惩罚孩子,势必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出现殴打虐待孩子的幼儿园及相关老师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要加强监管,引导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关心学前教育事业,保障幼儿获得安全和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以宪法为立法依据 彰显职业教育的地位和特色与原职业教育法相比,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首要创新就是立法依据。原法第一条指明“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而新法第一条修订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修订分量最重,可以视为从立法顶层体现的创新,也具有深刻含义和推进力度,当是经过周密斟酌的,值得认真体悟。
以法为据推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就明确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构成,并为本科层次以上职业教育预留了空间。
新职教法颁布后高职院校应抓住机遇谋求新发展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职业教育法,凝聚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回应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不仅大大提振了高职院校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自信,而且对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于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和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后果,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盗、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涉嫌什么犯罪,而被顶替当事人又应当如何寻找救济,实现正义?